学生培养
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加强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06-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学校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针对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及社会实践、学位论文格式审查、学位论文查重、学位论文预答辩等关键培养环节,全面建立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与保障制度。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严格遵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科研活动行为规范》,负责任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写作发、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以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等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攻读学术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

第五条  资格考试是博士研究生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前的一次综合考核。博士资格考核重点考察博士研究生是否掌握了坚实和宽广的学科基础和专门知识;是否能综合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是否具备进行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进行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

第七条  培养单位在博士生参加资格考核前,应对博士生的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课程成绩,以及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科研态度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博士生方可参加资格考试。

第八条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组成及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制定。

第三章  开题报告

第九  公开招考博士生原则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硕博连读生原则上应在转博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直博生原则上应在入学后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除有保密要求外,开题报告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

第十  对于未按时开题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主动跟进、分析原因,督促导师指导研究生进行开题报告。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距离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半。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考核小组应至少由3位同行专家组成,一般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

第十二条  开题报告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开题报告成绩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必修环节2学分。

第十三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考核第一次未通过者,在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可申请第二次开题报告考核。第二次开题报告考核仍未通过者,按培养单位相关规定予以分流。

第十四条  培养单位应将开题报告考核小组确定的开题报告考核成绩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将考核过程及成绩录入研究生培养系统。

第四章  中期考核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时间距离开题报告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半年,距离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半年。除有保密要求外,中期考核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应由至少3位同行专家组成,一般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  

  中期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中期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必修环节2学分。

第十八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第一次未通过者,在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可申请第二次中期考核。第二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者,按培养单位相关规定予以分流。

第十  培养单位应将考核小组确定的考核成绩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将考核过程及成绩录入研究生培养系统。

第二十  对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进展缓慢,或在研究存在技术路线、研究方法不当的学生,导师应指导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难以继续深入课题研究的学生,导师应及时终止研究,重新指导研究生开题和中期;对于由于科学研究能力不足、难以取得学位论文创新成果要求的学生,导师应及早提出终止研究生培养进程,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管理规定》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及早分流。

第五章  学术报告社会实践

第二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一定数量的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活动具体要求由培养单位确定。

第二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符合所在培养单位具体要求,方可取得必修环节中的2学分。

第二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的情况应及时录入研究生培养系统,申请答辩前由导师审核确认后提交培养单位研究生部备案。

第六学位论文格式审查和学位论文查重

第二十四条  有保密要求外,凡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则上应在学位论文评阅前参加学位论文格式审查和学位论文查重    

第二十五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关于学位论文查重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十  对于检测异常的学位论文,经培养单位组织专家鉴定,在认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前提下,学可在培养单位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并再次提交检测,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阶段

第七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的目的是检查博士学位论文的工作完成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学位论文,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答辩的具体时间(建议安排在学位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之前)和组织形式预答辩考核小组应由至少3位同行专家组成,一般以博士生本人的导师及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为主。

第二十九条  预答辩小组应对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报告、论文初稿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预审。预答辩包括:

1)论文报告:博士研究生按学位论文答辩的方式进行报告及回答问题。

2)论文评价:预答辩小组对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学术水平、论文工作量、理论和实验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

3)提出修改意见:预答辩小组详细指出博士学位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预答辩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1)预答辩合格者,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补充、修改,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做出修改说明,并由导师审阅后,提出学位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正式答辩申请。

2)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根据专家意见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重新组织预答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培养单位应依据本规定,根据各自学科特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国科大培养与学位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博士研究生开始施行,由国科大培养与学位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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