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数学院)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加强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的规定(试行)》,结合数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针对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及社会实践、学位论文格式审查、学位论文查重、学位论文预答辩等关键培养环节,全面建立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与保障制度。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要严格遵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科研活动行为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科研诚信,负责任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写作发表、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数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攻读学术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
第五条 资格考试是博士研究生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前的一次综合考核,重点考察博士研究生是否掌握了坚实和宽广的学科基础和专门知识,是否能综合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是否具备进行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硕博连读生须参加博士生资格考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知识”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提供两次考试机会。新生入学后可自愿申请参加当年9月份的“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若考试未通过,可申请第二年9月份的“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专业基本知识”考试只有一次考试机会,要求学生必须经过一年级硕士课程学习后,于第二学年9月份申请参加考试。
第七条 硕博连读生完成硕士阶段课程学习并通过资格考试后,须进行博士生资格认定考核。考核按照学科单元分组进行,各学科单元成立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由5名及以上本学科专家组成,重点考查学生是否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是否具有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的能力等。硕士阶段课程成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硕博连读生必须完成硕士阶段学习,且课程学习成绩合格。通过资格考试和面试考核的硕博连读生,根据招生名额及择优录取的原则,方能获得博士研究生资格。
第八条 直博生须在入学后第三学期末参加博士研究生资格考核。考核方式按照硕博连读生的博士研究生资格认定考核形式进行。直博生通过考核者方可继续博士阶段学习,否则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相关规定予以分流。
第三章 开题报告
第九条 公开招考博士生原则上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硕博连读生原则上应在转博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直博生原则上应在入学后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除有保密要求外,开题报告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开题报告考核主要考察学位论文选题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主要研究内容、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法、预期成果、论文工作时间安排等。
第十条 对于未按时开题的研究生,研究生部要主动跟进、分析原因,督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开题报告。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距离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半。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考核小组应至少由3位同行专家组成,一般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
第十二条 开题报告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开题报告成绩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必修环节中的2学分。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考核第一次未通过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可申请第二次开题报告考核。第二次开题报告考核仍未通过者,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相关规定予以分流。
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秘书应将考核过程及成绩录入研究生培养系统,并将成绩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章 中期考核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时间距离开题报告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半年,距离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半年。除有保密要求外,中期考核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中期考核主要考核博士研究士生在培养期间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拟解决的途径、下一步工作计划及论文预计完成时间等。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应由至少3位同行专家组成,一般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
第十七条 中期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中期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必修环节中的2学分。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第一次未通过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可申请第二次中期考核。第二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者,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相关规定予以分流。
第十九条 考核小组秘书应将考核过程及成绩录入研究生培养系统,并将成绩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条 对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进展缓慢,或在研究中存在技术路线、研究方法不当的学生,导师应指导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难以继续深入课题研究的学生,导师应及时终止研究,重新指导研究生开题和中期;对于由于科学研究能力不足、难以取得学位论文创新成果要求的学生,导师应及早提出终止研究生培养进程,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及早分流。
第五章 学术报告及社会实践
第二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积极参加数学院、国科大组织的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活动。博士研究生每学期必须参加6次以上综合学术报告,主要包括华罗庚数学讲座、华罗庚应用数学讲座、关肇直讲座、冯康讲座、数学所讲座、系统科学论坛、交叉中心综合论坛、预测中心报告、邹至庄讲座、国际学术会议报告等。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参加2次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包括教学实践、企业实习、社会调查、志愿服务等。
第二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符合要求,方可取得必修环节中的2学分。
第二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的情况应及时录入研究生培养系统,申请答辩前由导师审核确认后提交研究生部备案。
第六章 学位论文格式审查和学位论文查重
第二十四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凡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在学位论文评阅前参加学位论文格式审查和学位论文查重。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应确保撰写质量,在内容和格式上应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具体要求。在学位论文评阅前,博士研究生须完成学位论文预审,主要审查论文写作规范情况。预审人一般为相关学术方向的指导教师、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和学长等。
第二十六条 在学位论文评阅前,博士研究生须通过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业务管理平台完成学位论文格式审查和学位论文查重。博士学位论文的文字复制比原则上应不高于10%。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测异常的学位论文,经研究生部组织专家鉴定,在认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前提下,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并再次提交检测,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阶段。
第七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的目的是检查博士学位论文的工作完成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学位论文,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九条 数学院鼓励和提倡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之前。预答辩考核小组应由至少3位同行专家组成,一般以博士生本人的导师及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为主。
第三十条 预答辩小组应对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报告、论文初稿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预审。预答辩包括:
(1)论文报告:博士研究生按学位论文答辩的方式进行报告及回答问题。
(2)论文评价:预答辩小组对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学术水平、论文工作量、理论和实验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
(3)提出修改意见:预答辩小组详细指出博士学位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修改意见。
第三十一条 预答辩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1)预答辩合格者,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补充、修改,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做出修改说明,并由导师审阅后,提出学位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正式答辩申请。
(2)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根据专家意见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重新组织预答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施行,其中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在学硕博连读生,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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