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我院对博士后人员只发放两年的工资、津贴和社保,如果博士后未能在两年内完成预定任务,可由本人提前至少三个月提出延长在站时间的申请,由联系导师及流动站站长签字盖章同意后,交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再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可继续在站工作。经审批同意延长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津贴和社保均由联系导师的科研经费支付。
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将按自动退站处理。
特此告知。
人力资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