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人发[2001]136号)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我院流动站一级学科为数学、系统科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在一级学科下设有基础数学、计算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应用数学、运筹学与控制论、系统建模与控制理论、优化决策、系统理论、复杂系统与控制、管理科学与工程、管理运筹学等11个二级学科专业,凡有重点科研任务的博士生导师,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具备必需的科研条件和充足的科研经费,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资格
1.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我院申请做博士后,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可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在我院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得申请我院同一个一级学科的博士后。
三 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1.每年11、12月对外公开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根据各所博士后培养、招收计划,拟定全年度全院博士后招收计划。
2.博士后的招聘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申请者一般在前一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月30日向我院的各研究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简历、业务专长、科研成果、发表论文、获奖、配偶及子女等基本情况,提供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材料(如科研成果鉴定、获奖证书、博士论文答辩决议等材料的复印件)。研究所根据本所年度招收计划,所学术委员会根据"确保质量,择优录用"的原则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遴选(必要时进行面试),提出初审意见,择优录用,并将审查通过者的申请材料转送合作导师,经合作导师审核同意后,报人教处备案。
3.由院人教处与拟接收博士后人员签定《接收协议书》。拟接收的博士后人员按流动站要求,应向我院提交以下七种材料(各一式二份)。
*《博士后申请表》(贴好照片);
*《专家推荐信》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或相当水平专家填写,其中有一位应是申请人的博士导师;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暂未拿到证书者可请学位授予部门出具决定授予学位的书面证明并提交已通过论文答辩的决议书复印件);
* 培养单位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信及同意做博士后公函,若博士阶段为委托培养、定向、在职、现役军人研究生,则需提交有关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证明,不迁户口、档案,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出站后回原单位工作。
*博士后进站前需到我院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体检不合格,不得招收为我院博士后。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博士生毕业鉴定(密封直接寄我所);
以上材料备齐后报人教处。经主管院长审批签发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备案。
四 进站
1.进站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月和7月,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申请者必须按期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三十天,将取消其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研究所和人事教育处请假。
2.被录用的博士后凭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的批准文件和身份证到院人事教育处办理正式报到手续。博士培养单位应在其报到时将其个人档案寄我处(在职脱产、定向博士后除外)。
3.博士后研究计划在进站前由本人提出,并取得合作导师同意。博士后的研究课题应力求结合我院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把博士后安排到重大研究任务中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
4.博士后进站时需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有关事项。拒绝签订协议书者,不得办理进站手续。
5.博士后所在研究所应为博士后正常开展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五 博士后身份及工作期限
1.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系国家正式职工,虽不列入正式编制,但属短期流动工作人员。在站博士后人事、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均在我院的,可享受国家和研究院规定的待遇(在职脱产并不转人事关系的博士后除外)。
2.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主管领导审批,可以提前离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可由合作导师报人教处批准,适当延长时间,延长时间的所有费用由研究所和合作导师承担。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超过一年。
3.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出现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时,研究所及合作导师应及时通知人教处,由人教处报全国博管办批准为其办理退站手续,由博士后本人落实工作单位,经博管会批准后,由人教处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六 经费及管理
1、博士后经费是由财政部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包括博士后科研起动经费、日常经费和博士后科学基金三部分,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工作费用、本人生活费及安置配偶工作补贴费用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费用等。
2、博士后科研起动经费为4000元/人,用于新进站的博士后的科研费用。
3、博士后日常经费是自博士后(非自筹经费者)进站的当月起,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划拨我院,标准为每人每年三万元(国家指标为9人)。这项经费用于生活费用,不足部分由研究院、研究所和合作导师补齐。
⑴研究经费: 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计算费用等,可以零星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
⑵生活费用: 用于博士后本人的工资、奖金、生活补贴、公费医疗、困难补助等。
⑶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由人教处主管负责人签字,会计负责报帐,坚持专款专用。
4、博士后科学基金及申请
(1)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 30000元人民币;
二等 20000元人民币;
三等 10000元人民币。
(2)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我院每年分别在3、9月两次组织申报,申请者按1996年11月12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人教处负责办理基金申请的事宜,检查和监督资助金的使用。
(3)博士后科学基金只能用于: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以及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等,不能用作本人的生活费用。资助金获得者应根据研究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自主支配并合理使用资助金。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前,需向人教处主管部门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出站后如继续从事科研工作,允许将其基金剩余部分按有关规定转走。
(4)博士后进站一年内(指申报截止期前)可申请中国科学院王宽诚博士后工作奖励基金。具体申报和管理事宜,按《中国科学院王宽诚博士后工作奖励基金实施细则》执行。
七 住房、户口及家属的随迁
1.博士后住房由研究院或所在研究所解决,费用由研究院、研究所和个人共同承担。专用公寓房,专供在站博士后租住,不得挪作它用。
2.研究所在周转房富余的情况下可按统一的租金标准提供租住。博士后应爱护周转房内的一切设施(包括家具)。博士后期满流动出站时,必须于出站当月的月底前,交还博士后专用住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占房不迁,并主动通知研究所检查住房、家具,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3.博士后进站时,凭全国博管会出具的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在我院落短期常住户口手续。
4.按照全国博管会和北京市的现行规定,博士后进站时不办理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随迁,但可以协助办理其子女入托、入学的有关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5.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凭全国博管会的工作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和落户手续。
八 关于短期出国交流和合作研究
1、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进修或长期访问。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如工作需要,可短期出国进行与博士后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必须延长的,需经院领导批准。出国期间,不享受国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国外的费用自理。出国访问或参加学术会议必须到人教处填写《出国(境)人员申请表》。
2、博士后在站期间申请到出站后去国外工作的职位,必须先办理出站手续,再根据有关规定按自费出国办法出具证明或办理有关手续。但该博士后出站后,不属我院在编人员,档案存出国留学服务中心。
九 考核与评定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应完成进站时与合作导师签订的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的研究工作,发表论文内容要与博士后期间研究工作相关,发表的论文要通过合作导师,严禁有任何抄袭现象。研究所及合作导师应加强对博士后的管理,督促、检查博士后各个阶段的工作进展及各项手续的办理情况。
2、博士后在站期间中期考核形式为在研究所作学术报告和参加研究所的年终考核。年终考核工作由研究所负责,考核结果上报人教处审核备案,作为工资晋级的依据。
3、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前须向所在研究所和人教处提交出站研究工作总结和研究成果报告,提交出站答辩申请,参加研究所的公开答辩,答辩合格方可准予出站。
4、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参加我院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出站时去其他单位工作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出站报告和出站答辩的书面评审意见,由所在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科研业绩和工作水平评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 退站
我院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未获得博士学位;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
4、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
6、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
7、难以完成博士后科研课题或科研工作的;
8、年终考核不合格;
9、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况。
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对因主观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须予以赔偿。退站博士后由本人落实工作单位,经博管会批准后,人教处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 出站与就业
1、博士后工作期满,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同时提交四份博士后研究报告及在站期间取得的成果证明材料。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需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人教处根据出站答辩的考核意见,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中填入对其工作评价和工作分配的意见,并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批。经批准后,博士后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2、联系去外单位工作的博士后须取得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录用的函件,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的附件,一起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批。
3、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须凭已办完手续的《离院通知单》,到人教处办理档案转移、户口迁移等手续。
十二 管理体制及其他
1、人教处作为博士后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进站、出站、博士后科学基金申报、经费管理、档案的管理传递及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
2、博士后在站期间属短期流动的正式职工,原则上按北京市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无法办理生育指标和新生儿的落户手续。
3、博士后享受医疗保险(在职脱产、定向博士后除外)、在年终考核的基础上正常晋升档案工资等待遇。
4、博士后工作期满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及各种补贴。
5、博士后均可申请加入我院工会,享受工会会员待遇,参加工会活动,承担相应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6、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12月起实施,本实施细则由人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