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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
2011-04-12 | 编辑:

(86)国科发干字0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干部局(处):
   按照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88号)精神,现将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以及城市户口的未就业子女,以下同)落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博士后流动期间,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站)建站单位落常住户口。各地公安部门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介绍信(附件一、二),为博士后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博士后如系刚毕业的留学生,则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的介绍信(附件二)办理落户手续。
   二、博士后流动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一起流动。建站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凭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局(处)的介绍信,办理暂住户口手续。同时,建站单位应向博士后配偶和子女原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说明情况。
   三、博士后在第一个站工作期满;流动到第二个站时,本人及配偶和子女的户口手续仍按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博士后流动期满安排固定工作后,当地公安部门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的介绍信(附件三、四),为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户口迁出和落城镇常住户口手续。
   五、博士后流动到第二个站或流动期满安排固定工作后,博士后及其配偶、子女应及时到原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和注销暂住户口。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一至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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