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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博士后证书》的通知
2011-04-12 | 编辑:人力资源处

博管办[1993]10号

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激励广大博士后研究人员奋发努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更大成绩,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研究决定,给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博士后证书》。为切实做好《博士后证书》的颁发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博士后证书》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规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和签发。
   二、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获得《博士后证书》:
   1.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博士后工作期间能遵守国家和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3、博士后工作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出站和工作分配手续。
   三、各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按所需数量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领取空白《博士后证书》。
   四、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时,所在单位应对他们的科研工作进行较全面的考核,对符合上述条件者,请为其正楷填写好空白《博士后证书》,然后利用适当时机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编号和盖章。
   五、一九九四年三月底前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向做博士后的单位申请补发《博士后证书》。各单位可通过多种途径将颁发《博士后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他们,请他们填写《申请补发{博士后证书}登记表》(见附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持《申请补发{博士后证书}登记表》和填好的《博士后证书》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编号和盖章。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亦请将《申请补发(博士后证书)登记表》寄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六、颁发《博士后证书》是博士后管理中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请各单位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证书的颁发工作。
   附件:申请补发《博士后证书》登记表(略)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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