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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住房房租标准问题的通知
2011-04-12 | 编辑:

博管办(1995)6号

有关省市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自一九八五年起,国家和有关部门、省市先后投入一部分资金,在各地陆续建造了一批博士后公寓;与此同时,各设站单位也千方百计提供了一些住房,供博士后研究人员居住使用。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住房的正常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博士后工作的具体情况,现对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住房的房租标准做如下规定: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住房的房租标准,按照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各设站单位或博士后公寓管理部门大体按照设站单位正式职工的收费标准确定。

二、博士后住房配备有家具、热水器和厨房灶具等设施,可按购置成本适当收取设施使用和折旧费,但目前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四十元。收取的设施使用和折旧费应作为专项基金,供设施维修和更新专用。

三、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住房房租标准予以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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