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管办[1999]2号
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1994年原国家科委与韩国科技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作》签署了《中国国家科委和韩国科技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交流计划备忘录》,决定开展互派博士后人员的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国家科技部与人事部共同商议决定,自1998年起“中韩博士后研究人员交流计划”(以下简称交流计划)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转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将交流计划的有关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交流计划宗旨:通过中韩双方经常性的学术交流,为互派人员创造积累学识和经验的机会,以提高两国的科技发展水平。
二、交流计划涉及的研究领域
韩方:电子通讯、汽车、核安全、化学工业等
中方:航空、新材料、激光、生物技术等
三、培养单位及工作方式:互派人员可选择对方国的大学、政府支持的研究机构和私立公司所属研究机构,在研究项目负责人的全面指导下,作为接受单位的研究人员参加与其相关领域的课题研究。
四、互派人数及交流期限:每年双方互派10人;交流期限为一年。
五、费用:
赴韩国的中国博士后的生活费(1000美元/每人•月及医疗保险由韩方提供;赴中国的韩国博士后的往返机票及生活费由韩方提供,中方提供住房。在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后,可将来华韩国博士后人员安排在各单位的博士后公寓内。
六、选派我国赴韩博士后人员的名额原则上分配给接受韩国博士后的单位,人选须由各设站单位提名,具体资格如下:
1、已获博士学位且目前正在科技领域从事研究工作
2、年龄不超过40岁
3、具备良好的当地语种或英文听、说、读、写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研究工作
5、在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期满出站留校(院、所)人员优先。
鉴于1998年的交流计划因中韩两国修改该计划部分条款工作的影响一直未能进行,因此,今年的交流计划将延缓至1999年与该年的交流计划一并执行。有关交流计划人员的选派、接收及具体执行时间等,我办将另行文通知。
中韩博士后人员交流计划是中韩两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一部分,对促进两国高层次青年科技人员交流,增进两国科技合作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将为我国博士后工作探索、开拓与其它发达国家的博士后交流,开拓新的工作领域积累经验。各单位应给予充分重视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